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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日前指出,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記得在變更日起的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節省房屋稅金額。 該處提醒,由於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且房屋稅係按月計算稅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改課申請,就可節省房屋稅,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稅捐處舉例,甲君所有房屋於今年4月16日由營業變更為自住用,並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改按自...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日前指出,如民眾之遺產稅納稅人有2人以上,且因故無法一次繳納全部稅款,則部分納稅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並於繳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該局說明,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有2人以上,且所繼承土地及或建築改良物逾土地法規定的繼承登記期限,並遭地政機關加徵規費及列冊管理,甚至遭移請財政部國產署公開標售。因此建議納稅人可申請按各繼承人應...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未設管理人的公同共有人當心了!桃園市政府稅務局日前表示,未設管理人的公同共有土地,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擁有連帶責任,因此如有欠稅情形,恐將連坐分攤。 稅務局指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連帶責任,且依民法273條規定,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故納稅義務人之一即便繳納自行應分攤的部分稅款,對剩餘欠稅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並不能免責。 ...
立法院104年6月5日三讀通過房地合一稅制改革,自10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值得留意的,按照新制繳納售屋利得稅的「自用住宅」,有取得時點的限制,意即:105年1月1日以後購入,作自用住宅使用的房地,以及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未滿2年出售的自住房地。除此之外,近日財政部公告有五種案例類型可以免除短期售屋而遭受重稅課處,此攸關短期非自願售屋需求的權益,因此整理耙疏有關於『非自願性售屋』條件,使民眾可以多留意,節省稅負:一、非自願性因素售屋的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為證明房屋產權,解決贈與或遺產分割之爭議,常有民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等事項時,進而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但卻往往誤認可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的認定文件。桃園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籍證明書無法作為產權的證明文件,如欲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依法報繳契稅或提示產權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房屋稅籍證明書是指核發當日的房屋稅課稅內容,因此也僅能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無法作為房屋產權、...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高雄市稅捐處日前表示,營業用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過對於民眾較不清楚的營業用地點,除了門市交易處所外,其實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用的職員辦公處所、會議室、董監事辦公室,甚至是為營業用陳列商品的展示中心,均屬供營業使用。 稅捐處指出,政府會定期將房屋稅稅籍資料與國稅局營業登記資料核對,並派員實地清查。如查有使用情形變更,就會據以改正房屋課稅資料,並發函通知改課內容。如納稅義務人對改課事項有疑義或意見,應儘...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早年因民眾房屋普遍屬於自建,且對於登記制度不熟悉,甚至認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是為了方便未來融資貸款,有敗家的疑慮,導致許多民眾繼承上一代房屋時程序繁複。 基隆市稅務局日前表示,民眾如因繼承取得房屋,無論房屋本身是否為已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務必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於已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則只要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 稅務局指出,已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將依其通...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不少民眾常分不清「公同」及「分別」共同持有土地,對此台中稅務局釋疑,公同共有土地為所有人同時共有且不分多少比例,持有同等土地的所有權。雖然共有的權利達共有土地的全部,但行使權利時,仍需全體共有人認可同意才行。 至於應由誰納稅,稅務局回應:依稅捐法規定,公同共有土地若設有管理人,則由管理人負起納稅義務;但如未設管理人,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亦即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繳稅捐負連帶責任。不過其地價稅繳款書可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為一圓成家夢想,有些民眾選擇轉往價格較低的法拍屋市場,期能撈到便宜好貨,晉升有殼一族。不過,法拍屋雖不必繳納土增稅,卻仍需繳納契稅。台中市稅務局指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由於購買法拍屋也屬買賣行為,依規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日的30日內,不論標購房屋是否辦理保存登記,皆應於期限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我家的房子怎麼會被限制移轉?』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先前有民眾詢問持有的不動產為何會被稅捐處禁止移轉處分?對此稅捐處回應,當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繳稅捐,稅捐機關有權就價值等同納稅人欠繳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稅捐處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等同應繳稅額的財產,進行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處理。因此民眾如有欠繳稅捐且達一定金額,就可能因稅捐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