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你搜索,樂屋世界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加速落實社會住宅政策,政府積極推動包租代管。內政部表示,6都自今年1月試辦以來,截至日前為止,累計已媒合1,908戶,且數量持續穩定成長,使民眾有更多元的居住選擇。此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賃條例)在今年6月27日施行後,目前申請許可設立租賃住宅服務業業者已有462家,各縣市也陸續成立公會,將藉由專業服務改善租屋問題,大幅提升包租代管供給能量。 內政部表示,為協助解決中低所得家庭租屋不易的問題,並有效利用民間...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依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組織重劃會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提供資金換取未來的抵費地,屬投資型買賣,與一般土地交易有別。應以所取得抵費地的重劃後評議地價減除所支付資金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計入登記取得抵費地所屬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若重劃後評議地價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以當期現值為準。 該局舉例,甲君於2013年與依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組織重劃會簽訂契約提供資金900萬元,該土地於2018年...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減輕屬「無殼蝸牛」民眾的負擔,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全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 國稅局補充,但若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該項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合乎規定的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可自行計算兩者可扣除的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減除。 國稅局提醒,民眾列報房屋...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供他人作營業使用,其約定的租金若明顯較當地租金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是採取收付實現制,上述的規定是屬於收付實現制的例外,即使當事人約定的租金確實低於一般租金標準,並非低報,稽徵機關基於課稅公平,避免出租人及承租人刻意約定偏低的租金,仍可將出租人的租賃收入調整至一般...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無償提供房屋給予他人做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即使未收取租金,仍應當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稽徵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非經主管機關查明確認是無償,且不是提供做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其餘各案皆應當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稽徵所補充,該法中的「他人」指的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稽徵所表...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中市政府於日前舉辦首場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及包租代管說明會,吸引許多專業人士及民眾到場參與,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長吳欣修於會中說明中央政策法令與實務執行細節,使民眾能夠更加了解相關事項。也希望能夠藉此加速老舊建築的重建,並使民眾得以享有更優質的居住及租屋環境。 為使更多民眾參與了解,第2場說明會將於7月12日下午1時30分在台中金典酒店10樓舉辦。都發局表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與以往都市更新有所不同,...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達到8年全台20萬戶社會住宅的目標,內政部透過多元的方式,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以打造高品質、無障礙的社會住宅為目標,台北市的公共住宅、台中市的共好社宅,中籤率約5~10%,顯示出社會住宅已成為民眾居住的一種新選擇。 日前,內政部為了解民眾入住社會住宅的真實感想,也特別派遣專人訪視、詢問現有社會住宅的住戶。大多數受訪者皆表示相當滿意,並特別稱許社會住宅內部的空間規劃與設計,讓人居住在內能夠有幸福感。另外,社區內的...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現正值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所得採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及新制房地合一稅並行,納稅人應注意房屋取得時間,注意所得稅申報方式差異。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於106年出售屬於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的房屋者,係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應以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內政部表示,6直轄市政府已委託16家民間業者以包租代管方式,提供專業租賃媒合與租賃住宅的經營管理,期待透過業者的專業管理,讓承租雙方的權益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內政部為協助解決中低所得家庭租屋不易問題,並有效利用民間住宅資源,落實社會住宅政策,除直接興辦社宅外,也推動包租代管,鼓勵房東釋出空餘屋轉化為社會住宅。 包租代管對於承租的弱勢民眾提供租金補助,對於加入的房東,則有賦稅減免、每年1萬元的修繕補助。另對於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給他人用,除經查明確是無償且非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之外,其餘都要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度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哥哥經營小吃店,但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沒有報租賃所得,該局參考了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所得12,000元。 甲君不服,主張房屋是由他本人與哥哥共同繼承的祖厝,因其在外謀生所以請哥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