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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購選購跳板宅 交通便利最關鍵舉例來說,七、八年前,當時我開始看預售屋,前前後後挑了半年多,最後,我挑了兩個在當時台北縣的建案,一個在中和距離頂溪站附近,走路到捷運站約12~15分鐘,那個時候的房價,比現在便宜多了,一坪約25萬,而且是結構中的預售屋,我跟同行的友人,都很動心,但是實際走了一趟,我發現捷運距離住家有點遠,又沒有接駁公車,我猶豫了,最後被家人勸阻沒買,但我的朋友阿仁買了。 約莫在半個月後,我挑選了一間在板橋的建案,同樣距離捷...
你可能不知道~或許賣一包衞生紙的利潤,和賣一具電腦鍵盤的利潤相比,可能相差無幾?而賣一大袋 12 包的衞生紙,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它的利潤是乘以 12;一箱共有幾包,我們就乘以幾……可是換做是一台電腦,用了不同的元件,我們就不會知道各個零件單獨的成本和利潤各有多少,組裝一台電腦的售價,到底賺我們多少錢? 我們試看看,能不能把房價像衞生紙或電腦的售價一樣拆解來看,用最簡單的公式來解讀房價的秘密: 成本價值可以計算得出來,可以說它只是具有一...
仲介議價玄機多 多收服務費補差額小劉第一次購屋,看上了一間永和三十坪的老公寓,對於房市交易很多流程都一知半解,通常房仲說什麼,他都信之不疑,甚至十分仰賴房仲提供的資訊,在議價過程中,小劉委託的房仲,也表現得十分殷勤用心,這讓購屋新手小劉更是放心,心中還很感謝能有如此盡職的房仲幫忙,讓他能找到喜歡的物件。尤其,就在斡旋快到約定期限之前,房仲更是積極熱線,小劉出價八百萬,但屋主卻堅持要八三○萬,雙方僵持沒有結果的情況下,仲介幾乎一天十多通...
違建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更有隨時拆除之危險,買方既已明知有此危險而仍願買受,自非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故不得主張被詐欺而撤銷買賣契約 《案例》買方透過仲介以新台幣380 萬元向賣方購買某房地及其頂樓增建部分,買方在購買當時就該頂樓增建部分曾經詢問過賣方是否曾經收過「違章建築查報(拆除)通知書」,當時賣方向買方說從未曾收過,因此買方以為該頂樓違章既然未曾遭到檢舉查報,應該不會被拆除,所以同意購買該房地及其頂樓增建。惟買方購買該房地後,...
根據民法契約自由化的精神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契約版本,房屋買賣委託仲介業者銷售,不管是一般委託或是專任委託,都無不可,但都是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種,皆受到《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的規範,消費者所得到的保障不會有差別。而專任約的私下成交罰則只是委託銷售規則的一小部分,還有更多屬於仲介的義務在其中,因此,專任約並非只是為了處罰而存在,而其更深的意義應在於信賴才專屬委託。因此,契約拘束力的存在,是契約的本質,不是因為專任約。因此...
出賣人對於系爭房地所在鄰近有系爭墳墓乙事,不負有告知義務,自無成立「侵權行為責任」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餘地《案例》買受人買受系爭房地後始發現其鄰近有一「X家祖墳」墓園,認為墓園的存在足以貶損房價,造成其權益受損,並認為賣方沒有對此說明是違反法律上告知義務,遂起訴主張出賣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及瑕疵擔保責任。《說明》本件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認為:一、於買賣房地之交易上,契約之告知義務是以契約成立時存在於買賣標的上之現況...
日前有社區管委會申訴,建商於住戶購屋時,收取瓦斯管線工程費,並委託淡水天然氣瓦斯公司設計及施工社區瓦斯管線,但從 100 年開始,中庭花園發生瓦斯管線漏氣及氣壓不穩等情形,管委會認為應由建商及瓦斯公司共同負責分擔瓦斯管線更新施工費用約6 百餘萬元。 經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瞭解各方陳述及所持意見後,援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79 條規定,認為瓦斯管線若為淺埋,依規定應將淺埋瓦斯管線加設保護層,防止瓦斯管線損壞導致漏氣及腐蝕。&nb...
買賣成交後,賣方覺得價格賣太低反悔不想賣,賣方的主張是當初仲介人員不斷向其遊說房市不好,需降價才有可能順利出售系爭房地,因此才不得已降價售出,但事後想想不對勁,認為是仲介故意誤導,所以不想賣了。但對買方而言,那是賣方跟仲介的事情,所以買方認為這是賣方違約,故起訴主張賣方應該賠償違約金。訴訟中賣方以「誤認不動產市場交易行情」為理由,依民法第88 條第1項有關錯誤之規定,主張撤銷買賣契約,既然買賣契約被撤銷,自無違約問題。本案台北地方法院認...
去歲甲午馬年,歷經沉船、機難、恐怖攻擊和瘟疫,人們驚魂未定。又有九合一選戰,台灣島南北翻掘了一遍,民心浮動。不變的是打房政策仍延續著,稅制殺招和市況低迷,或將在羊年出現某些效應;房價結構會變動嗎?二○一五年是進場擇屋的好時機嗎?且看流年運勢說分明。乙未羊年並不被看好,每逢天干是乙和庚,對經濟多半不利,尤其是股市和房地產。然而,十年前二○○五乙酉那年,房市看壞不壞;而五年前的二○一○年庚寅,更是漲勢最猛的建商幸運年。因此,二○一五年也許沒想...
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就將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是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屬「權利」之移轉, 而非「不動產」產權之移轉,並不適用如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