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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是門大學問,要買得划算、買得精準,就要避開一些常見的銷售陷阱,以免買房子卻買到一肚子氣。尤其是首次買房的「初心者」更應詳讀,以彌補看屋經驗的不足……房屋買賣從價格、付款、坪數,乃至於買、賣雙方對話交鋒,其實都充滿玄機。若是看屋、購屋經驗較不足的消費者,往往會被牽著鼻子走,難分辨箇中真假。現在,我們就來為您揭露房屋買賣常見的陷阱;請記得,避開、避開、再避開,才能做個聰明的購屋族。陷阱一 車位回補「車位回補」是個行話,意思是房屋每坪單...
小馬花了一身的積蓄,私自以1,500萬元向小祝買了一間房屋,並簽立契約,且付了一成款項150萬元予小祝後,小馬自鄰居得知該屋為凶宅,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小祝將150萬元返還,小祝因股市重挫損失慘重,致無力償還,且該房屋有高額抵押權設定予銀行,小馬深怕要不回150萬元。小馬告知友人小刀,小刀得知小馬與小祝並沒有向建經公司辦理履約保證,小馬問:「什麼是履約保證?」;小刀回:「就是將買賣價款委由無利害關係之公正第三者(如:建經公司)暫時託管價款,待買賣...
買方甲與賣方乙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約定稅單核下,甲即應給付完稅款,此完稅款給付之約定,屬給付無確定期限,所謂無確定期限,指未定期限及雖定有期限而其屆至之時期不確定二種情形。雖有約定稅單核下,甲即應給付完稅款,但不確定稅單何時核下,故給付完稅款之期限實為不確定,自應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債務,甲於乙得請求給付完稅款時,經乙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甲始負遲延責任,換言之,乙應先催告甲給付完稅款,甲未為給付,甲才算負遲有延之責,此時,...
大樓愈蓋愈高,純一般公寓或大樓,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30.25坪)以上者,11樓以上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有些人因天花板美觀之因素,裝潢時會將自動撒水頭截斷並包覆於裝潢內,買方可否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有些人因美觀之因素,裝潢時會將自動撒水頭截斷並包覆於裝潢內,造成不符消防相關法規。因自動撒水設備目的於發生火災時,室內達到一定溫度時,自動撒水頭即會自動爆裂,而噴出水源,以利撲滅或控制火勢。71年6月15日以後之房屋因截斷撒水頭或包覆...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位於台北車站對面的亞洲廣場大樓2樓,日前由中信人壽以約15.6億元得標,換算每坪約200萬,年投報率3.67%,成為今年北市收益型不動產投報率最高的成交個案。 戴德梁行表示,國寶服務目前持有的亞洲廣場大樓包括2、5~8樓,標售的2樓商場面積約783.67坪,標售底價約13.9億元,每坪單價約178萬,原由五鐵秋葉原承租。市場人士推估,依得標價看,每年租金報酬率可達約3.67%,遠高於金管會要求壽險投資不動產的最低收益率門檻。 此外,戴德梁行...
民眾從多數新聞報導中所得到的資訊,大多是「房市刮小宅風」的相關訊息,但現實情況卻非如此,因為大台北民眾對三房依舊情有獨鍾……近年大台北房價居高不下,於是民眾從媒體上不斷接收到「低總價小宅躍居市場主流」、「小宅超夯」的說法,似乎已是房市的新興定律。但若從統計數據上來看,卻猛然發現,事實與我們想的完全不一樣。小宅供給量 竟逐年減少據住展雜誌統計,自二○一二年以來,大台北新成屋、預售屋建案所規劃的房型,除了二○一三年以四房型為推案主流外,其餘...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世邦魏理仕日前發佈今年第三季不動產統計數據,由於經濟持續冷淡,加上稅改政策影響,投資人態度保守,因此第三季不動產交易量年減率高達54.5%,而主因還是買賣方對價格仍未達成共識;土地市場方面,交易金額雖達平均水準,但卻是因季內有指標地上權案支撐。而建商買氣下降,也顯見房市冷清的衝擊。 第三季商用不動產成交量為91億,較去年同期大幅下滑81%。累計今年前三季的交易量來看,也僅302 億,創下金融海嘯以來的新低。受傳統及科技製造...
賣方阿強於十五年前購買中古屋並進行裝修,同時也將室內管線全部更新,阿強近日賣屋時,為強化房屋之價值,故意告知阿文”管線近期已全部更新”,讓買方阿文相信管路是近日才全部更新,交屋後阿文裝潢時發現管線老舊,憤而向阿強訴追求償。按民法第354條第2項規定,出賣方應擔保房屋於交屋時具有賣方所保證的品質,若房屋缺少賣方所保證的品質,買方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依此阿文當然可以向阿強訴追求償。所以賣屋時,千萬別為貪圖銷售好...
阿強買房子後發現建物實際坪數比建物謄本登記短少,心想建物謄本登記無誤,應無法請求賣方阿彬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但阿強心中仍存有疑慮,於是詢問法律專業人士阿文,阿文告知一般人可能會覺得謄本上記載未短少應無瑕疵,然其實坪數短少是屬物之瑕疵,應儘速通知賣方阿文該瑕疵存在,以利後續請求減少價金,阿強於是發函通知賣方阿彬,阿彬收到通知後,自知理虧,遂與阿強達成和解,免除一場訟爭。
法律上所謂房屋有瑕疵,是指存在於房屋本身之缺點而言,小張與阿明於買賣契約並沒有就房屋隔壁不能是凶宅有所約定,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本案房屋本身既不是凶宅,小張雖主張因買房子是為了結婚用,相當不吉利,但難以證明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不具備者,所以主張解除契約並無理由,且小張反而遭賣方阿明請求遲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