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局進一步指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但彼此間又無補償約定者,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應依法以贈與論。
國稅局表示,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將視為受贈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增加部分課徵土增稅,且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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