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年為解決停車問題,行政院曾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用的停車場用地,可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按千分之十的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但因近年來,該優惠措施常被外界批評為鼓勵「財團養地」,引發社會大眾負面觀感,因此在民國100年時即已取消該停車場用地地價稅優惠。
稅務局解釋,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的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的次年起,就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並不再適用千分之十的優惠稅率。
另外,因土地稅法第41條第 2項也規定:「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因此,稅務局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於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時,應即申報恢復課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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