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起占用市有土地的糾紛起自於民國58年4月2日台中市救國團與中市府簽訂台灣省公有土地借用契約,約定借用期間自58年5月1日至60年4月30日共2年。
然借用契約期滿後,救國團並未返還該土地,且長期占用市有土地至今,共3,292平方公尺,約1,083坪,故市府於104年度提起訴訟,並追討相當於5年租金(約400多萬)的不當得利。
台中地院指出,救國團與中市府在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無權占用市有土地,且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並於日前判決救國團敗訴,但全案仍可上訴。市府強調,
該案的勝訴判決是維護公有財產權益的公正判決,期盼救國團不要上訴,儘速將土地返還市府,以維市有財產權利及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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