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捐稽徵處說明,私有房屋原依相關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3月初財政部為解決房屋稅課稅門檻多年未調整情形,修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授權地方政府可視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前、後房屋現值的變動情形,調整住家用房屋稅免徵門檻。
高雄市重行計算後住家用房屋稅免徵標準為10.5萬,並適用於106年期房屋稅開徵案件,且不分新、舊屋皆一體適用,評定現值較低的老屋可望受惠,符合新免徵規定之房屋,稅捐處將主動辦理免徵並通知屋主,民眾不用擔心。
稅捐稽徵處強調,房屋現值10萬5千元以下免稅,僅適用供住家用之房屋,若房屋現值低於免徵標準但有部分面積供營業或非住家非營業使用,該部分仍要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另符合免徵標準後,再有增、改建致房屋現值逾10.5萬元情事者,則要恢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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