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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土地增值稅』稅率


有關土地增值稅,除了課稅基礎之外,接下來另一個議題,就是-稅率。土增稅的稅率,分為一般稅率以及特別(優惠)稅率:

柒: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
依據《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由上可知,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採取所謂的「累進稅率」,也就是隨漲價倍數之增加而遞增其稅率。此外,從上述的規定可知,將課稅價值分成數段,每一段課以不同的稅率。

一、依據漲價倍數決定土增稅的稅率

所謂的漲價倍數,指土地漲價總數額與原地價(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的比率,但原地價是以按照物價指數調整後的數額為準。

漲價倍數=土地漲價總數額÷原地價×(物價指數/100)

舉例來講,假設甲土地原地價為8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為1000萬元。另一筆乙土地原地價2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為220萬元。

這兩宗土地漲價總數額都為200萬元,但是甲土地的漲價倍數不到一倍;乙土地漲價倍數則高達10倍之多。前者的增值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後者則應適用第三級百分之四十的稅率。也就是說,增值稅稅率由漲價倍數決定,兩筆土地漲價數額雖然都是200萬元,但是適用的稅率級數將會不同。

二、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1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第一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20%)

第二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率(30%)-[(3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A)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A為0.1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A為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A為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A為0.06

第三級

應徵稅額=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40%)-[(40%-20%)×減徵率]】-累進差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B)
註: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無減徵,B為0.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20%,B為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30%,B為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減徵率為40%,B為0.18

三、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

民國94年間修正調降土增稅稅率時,也增列長期持有土地者在移轉之時減徵土增稅的規定(只有針對一般稅率才適用)。具體來講,另依《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2
捌: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
土地增值稅規定的特別稅率: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其目的在於減輕自用住宅用地地主出售其土地時的土地增值稅負擔。

一、自用住宅用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至於超過3公畝或7公畝部分,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一般累進稅率徵收。

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土增稅優惠稅率,須符合6個條件:

1、設立戶籍。
適用自用住宅用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設籍多久,土地法並沒有予以限制。
2、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3、面積之限制。
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
4、地上需有建築物,且建物價值應達一定比率。
5、次數之限制。
A、「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B、「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已經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的話,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上述一生一次之限制: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5)、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6、需出售時才可適用。經徵收或交換的土地也包括在內。

反言之,贈與行為就不能適用此項優惠稅率。坊間常見所謂的避稅方法就是假買賣真贈與案例。例如父母子女或二親等親屬間的土地買賣,但之間並沒有支付對價證明。其中一項動機正是為了想要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土增稅優惠稅率,故而申報為買賣。以買賣的方式申報可以節省土地增值稅。

不過,實際上根據遺贈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未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如同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准予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3。

話雖如此,但是針對贈與稅的部分,將會遭到稅局補徵贈與稅並科處罰鍰。行劫嚴重的話,也將會有以詐術逃漏稅捐的刑責,從旁幫助或教唆的人士,也會有刑責。甚至該當刑法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名,因此在移轉不動產、規畫稅捐方面應當切實合法。

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申請。
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所有權人想要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時,應主動提出申請,並規定有關申請方式、期限及應備文件等程序。

(一) 申請方式

1、一般土地: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2、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
具體來講,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常見情況例如法院判決、和解或調解而取得土地所有權;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則例如法院拍賣、政府徵收或照價收買。
諸如此類情形,是因為程序上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依規定主動提出申請,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藉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二)申請期限

1、一般土地情形
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2、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無須申報土地
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