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國稅局表示,經營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的營業人,該仲介勞務是在國內提供、且供國內買受人使用,因其自國外所取得的報酬,屬勞務提供及使用均在中華民國境內,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國內提供而國外使用的勞務不同,應課徵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從事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的營業人,而取得國外不動產公司給付的仲介佣金,如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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