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土計畫 內政部訂定審議會設置要點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國土計畫法》已在105年公布施行,依該法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內政部應於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該法第7條還規定,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相關事項。
考量全國國土計畫推動時效,內政部已於日前訂定《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營建署指出,該要點就審議會的任務、委員組成及人數、議決、運作方式與迴避原則等均予以明訂,以便審議會在進行全國國土計畫交議、協調等運作時,有可遵循的法源依據。
至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的設置,營建署表示,為因應國土計畫法重要工作法定時程,相關作業均提前辦理,該署預計107年度補助地方辦理所屬國土功能分區圖規劃作業。
鑒於地方在進行國土計畫作業時,亦有徵詢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需求,因此中央已請地方政府參照內政部訂定的設置要點,並就各該審議會任務、組成人數及派聘委員專業背景等事項因地制宜,自行訂定審議會設置規定,以順利推動國土計畫的擬訂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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