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 戶籍遷出荷包失血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重購退稅的換屋族看過來!戶籍遷出,可能導致荷包大失血!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換屋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民眾,請注意該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勿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及戶籍遷出)等情形,否則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對於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每年會定期逐案清查,一經查獲重購的土地於管制期間5年內有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情形,即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捐處統計,近年來被追繳稅款原因,以再行移轉及戶籍遷出比率最高,該處特別提醒市民朋友,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如戶籍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以免因戶籍即使短暫遷出『1天』,也會遭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損失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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