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對於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每年會定期逐案清查,一經查獲重購的土地於管制期間5年內有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情形,即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捐處統計,近年來被追繳稅款原因,以再行移轉及戶籍遷出比率最高,該處特別提醒市民朋友,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如戶籍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以免因戶籍即使短暫遷出『1天』,也會遭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損失慘重。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