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案日前二度開庭,法官聚焦在文化局裁罰林女的50萬元,為何列入求償項目。原告律師認為,因被告占用一樓導致當事人無法修繕二樓遭罰,不過被告律師反駁,從外部樓梯即可上至2樓進行維護,不解該筆裁罰為何列入求償項目。
另外,日日春表示,願比照之前每2月支付1萬7千餘元租金,5年共60萬元,但林女要求以周邊租金每月2萬9千餘元行情計算5年租金,法官因此將送專業單位鑑定,確認實際合理租金。庭末諭知明年1月12日上午再度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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