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付租金而加收違約金 要開發票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出租房屋時,若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違約金等收入,是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常造成營業人困擾。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所指的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因此照上述定義來看,承租人遲付租金多收的違約金,在銷售額的範圍內,所以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出租房屋給乙公司,因乙公司遲延支付租金,甲公司向乙公司加收的違約金,就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第二個例子,如果甲公司提前解約,收回房屋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則該違約金,非不是乙公司銷售勞務所得代價,就不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銀錢收據)交付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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