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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爸爸1800萬買地送兒 卻沒繳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楊君104年甫大學畢業,該年度即取得一筆土地,國稅局經查,發現是他的爸爸出錢買進,與賣家約定登記在楊君名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 楊父未依規定於訂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經輔導後楊父於收到輔導函10日內按土地公告現值1,800萬元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應納贈與稅158萬元。

國稅局局進一步說明,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由此種方式逃避贈與稅,應以贈與論,並依不動產的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財產價值,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之贈與行為,應於訂約後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接獲國稅局通知補報函後,一定要依規定期限補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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