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 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新購土地地價較原出售土地地價高,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以向該局申請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另土地所有權人若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 2年內才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依然適用重購退稅。惟有經核准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地稅局每年會主動清查前5年的列管案件,因此民眾在遷戶籍或土地出租等改變土地用途前應審慎評估,以免事後被追繳原先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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