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將由8月31日發布上路。銀行承作公益性或是社會性項目的境內外放款將不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30% 上限限制中。
金管會表示,為強化銀行排除上述項目後的自主管理能力,將要求銀行將該次排除項目的放款總量納入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的控管機制中,並訂定因應風險政策及作業規範提報予董事會。
金管會指示,銀行應定期追蹤貸款的實際資金用途是否與原申貸用途相符,如有移用貸款至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建築,但不符合銀行法第72條之2中的排除項目者,仍應計入該條法的限額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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