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34第2項於日前修法通過,正式授予財政部國產署就國有公共財產遭廢止、閒置、低度利用,不符經濟使用之情況時,可通知管理機關並要求提出活用計畫,必要時得直接接管進行國有公共財產活化,提高使用效益。
官員表示,近年財政部積極輔導各機關妥善管理國有公用財產,發現部分機關經管不動產坐落精華地段使用情情卻不符合經濟使用用途,甚至有閒置情事。財政部雖可依法令協調國有公用不動產管理機關及主管機關,陳報行政院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然而協調過程耗時費力,於該次國有財產法修正通過後,將提高國有公共財產活化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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