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故贈與稅的報繳,須在贈與移轉登記之前,即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贈與契約訂立之日,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該局舉例,贈與人甲於2018年12月1日贈與乙不動產並訂立契約,該筆不動產欲於2019年1月31日前辦理移轉登記,則甲應於2018年12月1日契約訂立時,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遇有上述情形,應於贈與契約訂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贈與稅申報書,並檢同有關證明文件,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如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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