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可依照1.2%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補充,經認定的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稅捐處會依主管機關提供的公益出租人名單,主動依照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無須由公益出租人另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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