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中央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與民間期待,新北市政府新訂實施者申請案件應採公辦都更認定辦法,並將該認定辦法以自治法規的法律位階訂定,強化政府主導都更的責任。
未來市府所受理的民辦都更案中,只要公有土地面積超過1,650平方公尺(約500坪),且占更新單元總面積1/2以上,無公私土地混雜、公有地被占用情形排除困難、政府機關開發量能無法因應需求等情形,市府將主動將該民辦都更案轉為公辦都更,而後續公辦都更案將優先提供適當的托老、托幼或社宅等公益設施,創造市府、地主與公眾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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