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標售土地按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等規定,將權屬不明且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之土地,例如日本時代會社組合、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不符者代為標售,以達到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並促進土地利用之效。
本次代為標售土地,若有符合優先購買權規定之民眾,可主動於決標後10日內,以書面向台南市地政局申請主張;並提醒權利人應自保管款存入或囑託登記為國有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台南市府申請發給地籍清理價金,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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