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修正後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運期間土地租金為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1%)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2%計收(即營運期土地租金=土地使用面積×當期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稅率+土地使用面積×簽約當期申報地價×2%),並增訂第3項,明定土地租金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載明,確立雙方權益,提供友善促參投資環境。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關於租金優惠辦法第2條修正施行前已簽約的促參案,考量到樣態多元,個案規模、條件、財務規劃基準及招商條件各異,且是透過公開招商程序簽約,因此按照「實體從舊」原則,其土地租金仍應依個案投資契約約定及簽約時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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