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處進一步解釋,「贈與」移轉並非「出售」,所以配偶及親屬間的土地「贈與」,不能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而須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或40%稅率累進課徵。
該處呼籲,移轉土地訂定契約時應注意「買賣」與「贈與」的區別,審慎選擇節稅方法,民眾如仍有任何相關租稅問題,可向各稽徵機關洽詢,以確保自身權益。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