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發局長黃文彬表示,中市府依據建築法第53條,以及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規定,公告延長建築期限,避免興建工程延宕,未能於法定建築期限內竣工等特殊情形發生,衍生建照失效等後續問題。
都發局說明,今年1月23日起至12月31日止,領有台中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或建造執照至今年1月22日仍為有效者,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另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藉此紓緩疫情衝擊,讓台中投資環境更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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