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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是國家提供的福利,很多人以為要房東同意,但內政部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昨(14日) 公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修正,新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意味著申請補貼,不用房東意見即可辦理。
內政部表示,避免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漲租、提前終止租約等方式限制房客申請補貼,於是增訂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用於保障承租人申請補貼的合法權利。
內政部提到,房東以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為由,要求調漲租金或負擔增加的稅賦,此舉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客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主張約定無效。
除此之外,房客可檢附事證向縣市政府檢舉及申訴,經查核屬實而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保法處新台幣3~30萬元罰鍰,再次限期改正仍未配合,可加重處5~50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
(封面示意圖/EBC地產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