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條規定,土地所有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在出售時,沒有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才符合僅有一戶自用住宅的規定;因此如就自用房屋及土地的部分持分併同出售,且在多次出售後尚有剩餘持分的房屋,則與條款規定不符。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人在出售贈與剩餘持分房地後,如房地同時出售,且出售後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無其他房屋,則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若出售的房屋與成年子女共有,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也應按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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