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買賣契約)、或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交換契約)、或由長輩出資,晚輩名義為起造人名義(贈與契約),承受人都應在建物完成,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照的60日內,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強調,民眾如果是將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給他人繼續建造,才變更起造人的名義為受讓人,則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照時,就可免徵契稅。未於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的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千元。此外如被查獲有匿報或短報契稅,除應補繳稅外,還加處應繳稅額的1至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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