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此,彰化縣稅務局釋疑,依契稅條例第12條的第2項規定,由於民眾在建物建造完成前,就以協調要合建分屋,並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因此雙方即構成交換契約,並應由使照上的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表示,因為建照起造人為土地所有人,並與建商訂有合建分屋契約,且地主所分配獲得的房屋,是以持有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因此屬於交換行為,地主也應就其取得的房屋,申報繳納交換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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