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捐處指出,非屬醫療法人附設的私人護理及安養機構使用之房屋,在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修正公布後,供醫療使用者,按現行醫院、診所應依醫療法規定設立及開業。因此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的私人醫院、診所,應以該法規定的範圍為限。
該處強調,由於私人護理及安養機構是依護理人員法,及老人福利法等相關規定設立,與醫療法規定的醫院、診所有別,因此供其使用之房屋,並不適用供私人醫院、診所使用的3%房屋稅率課稅,而應按2%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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