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分產注意!土地增值稅「暫不課徵」非免稅 原地價追溯原點恐釀大失血
【M傳媒/綜合報導】
當配偶離婚或一方死亡,除了處理財產分配問題,名下土地移轉涉及的稅務更不能忽略,小心「延後繳稅」變成日後大失血!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近期特別提出警示,民眾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民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時,雖然可申請「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這僅是延後課稅而非免稅。未來若將土地轉售第三人,計算土增稅的「原地價」將追溯至原配偶最初取得土地時的公告現值,若持有期間漲幅驚人,恐將面臨高額稅負。
觀念釐清:非取回原有財產 須依法申報移轉現值
稅務局說明,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法律上是依規定「無償取得」剩餘財產差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取回原本屬於自己的財產。因此,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人」為納稅義務人。
稅務陷阱:暫不課徵只是「延後」 原地價將追溯至原點
稅務局指出,行使該請求權取得土地時,雖可選擇申請「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這僅是將稅負延後,並非免稅。日後該土地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核計土地增值稅的「原地價」,必須追溯至「應給付差額之原配偶」最初取得該土地時的公告現值來計算漲價總數額。
舉例說明:
若丈夫於2001年取得一筆土地,2026年夫妻離婚後,妻子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該土地,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當下雖可暫不繳納這筆稅款,但若妻子數年後再將土地出售給第三人,計算土增稅時,仍須以「丈夫2001年取得土地時」核計土增稅所採用的現值作為原地價,而非直接以2026年妻子取得時的公告現值重新起算。
由於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涉及前次移轉現值、物價指數調整及適用稅率等因素,若土地漲價幅度較大(如跨越20多年),日後轉手時仍可能面臨較高的稅負,實際金額須依個案資料核算。
財產分配應納入「長期租稅成本」考量
許多民眾在處理離婚或繼承財產分配時,往往只關注眼前的現金或房產價值,卻忽略了「土地增值稅」這項隱形成本。稅務局特別呼籲,民眾在申辦財產分配時,務必先精算長期的租稅負擔,並將未來出售時的土增稅成本納入考量。
關鍵字: 離婚分產、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土地增值稅、暫不課徵、原地價、土增稅追溯、繼承土地、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財產移轉、稅務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