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售屋已過戶、房貸還沒撥款!建商尾款發票最遲3個月內開 阿明提醒2大開票期限
文/賣厝阿明 知識+
預售屋從簽約、工程期付款到完工交屋,通常分成多個付款階段,其中尾款又經常約定由銀行貸款支付。建商若等到銀行撥款才開立統一發票,可能因超過法定期限而違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月19日提醒,預售房屋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發票開立時間須依房屋所有權移轉及實際取得貸款的時間認定。即使銀行遲遲沒有撥款,只要房屋已完成過戶,建商仍有最遲開票期限。
房屋已過戶、銀行尚未撥款:最遲3個月內開票
國稅局指出,建商預售房屋,若約定買方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房屋所有權已移轉,但銀行貸款尚未取得,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統一發票。
因此,即使銀行核貸、撥款程序延後,建商仍須掌握所有權狀核發日期,依法完成開票。
銀行先撥款:取得貸款日起3日內開票
若建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前,已取得買方銀行貸款抵繳尾款,應於取得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發票。
即使房屋已過戶,只要建商在前述3個月期限屆滿前取得貸款,也應依取得貸款日起3日內的規定開票。
阿明提醒,兩個期限須配合實際撥款與過戶時間判斷,並非所有尾款都可以延後3個月開票。
買1,600萬元預售屋 7月9日前就要開票
高雄國稅局舉例,民眾2025年4月1日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房地總價1,600萬元,其中土地價款1,000萬元、房屋價款600萬元。
買方先支付定金100萬元,再分10期、每期50萬元支付工程款,剩餘1,000萬元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
買方於2026年4月10日取得所有權狀,但銀行直到8月10日才撥款。
由於房屋已完成所有權移轉,建商最遲應於2026年7月9日前開立尾款發票,依法無須等到8月10日銀行撥款。
土地免徵營業稅 房屋價款按比例開票
預售屋通常包含房屋及土地兩部分,依營業稅相關規定,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房屋銷售部分則須依法開票。
以上述案例計算,房屋價款600萬元,占房地總價1,600萬元的37.5%。
因此,建商收取定金及各期分期款時,應依37.5%的房屋價款比例計算應開立的房屋部分發票金額。
例如收取100萬元定金,其中屬於房屋價款的部分為37.5萬元;每期收取50萬元,房屋部分為18.75萬元。
其餘土地價款依土地交易相關規定處理。
五、過期漏開發票 主動補報符合條件可免罰
高雄國稅局提醒,建商若發現過去未依規定期限開立統一發票,在尚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及利息,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者,可免予處罰。
購屋族則應保存預售屋買賣契約、付款紀錄、統一發票及相關交易憑證,以利日後確認取得成本與辦理相關稅務申報。
阿明提醒:交屋、撥款、開發票各有時間規定
預售屋交易涉及契約付款、銀行授信、產權移轉及稅務申報,不同程序各有時限。
建商應確認所有權狀核發日期及實際取得銀行貸款時間,依法開立發票;購屋族也可以在交屋時核對房屋價款與發票內容。
阿明提醒,預售屋尾款約定以銀行貸款支付,房屋過戶後即使尚未撥款,最遲仍須在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票;若提前取得貸款,則應於取得日起3日內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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