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你搜索,樂屋世界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不少民眾都知道,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在訂定契約的三十日內,填具土增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並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卻常忽略在土地所有權移轉後,也必須再度向稅務機關提出自用住宅稅率申請。 近來就有民眾申請地價稅復查時反應,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目前仍維持自用住宅用,但在收到地價稅繳款書後,才知應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以致稅額爆增。對此,台中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一經移轉,...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為鼓勵民眾加入土地重劃,不論是由政府依都計法辦理重劃,或是民眾自辦市地重劃,重劃完成後的首次土地移轉,往往可先扣除重劃費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依查定土增稅額減徵40%稅負,其中原屬農地的土地更可免徵土增稅。 台中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經重劃後的土地若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可申請依土地稅法,使農地免徵土增稅,但之後如再移轉,由於依法已非屬於重劃後的首次移轉,因此稅負不適用減徵優惠,民眾還是得繳納土增稅。 該局舉例,...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如在申報土增稅時,當事人的土地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公告現值,但卻以價格較低的公告現值申報繳納土增稅,是否構成涉嫌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對此,台中市稅捐處則回應,由於申報土增稅時,原則上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因此即使交易價格高於公告現值,仍不屬於逃漏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移轉原則上,以公告現值為準,故土地的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公告現值,當事人如欲以公告現值申報繳納土增稅,也...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不少夫妻想要出售不動產時,常常因忌憚高額土增稅,而運用互相贈與、再以配偶的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將原本可能高達40%的土增稅,一瞬間降為10%,進而省下不少金錢。但稅務局日前提醒,互相贈與的「不課稅」仍不等於「免稅」。 彰化縣稅務局日前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的土地,可於移轉申報土地現值時選擇不課徵土增稅,以減少稅負壓力;然而「不課徵」土增稅與「免稅」實際上還是有所不同,「不課徵」其實只是土地移轉時...
地價稅的計算,除了是以「稅基」 × 「稅率」計算而成,此外還有地價稅計徵課稅稅基、基本及累進稅率,優惠規定,以及減免。地價稅是由稅捐機關依稅冊資料課徵,而非納稅義務人申納,土地稅法對於逃漏稅及逾納均有處罰規定,違章的話恐將遭到補稅裁罰!一、地價稅之課徵及繳納:根據《土地稅法》第40條的規定,地價稅以「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為計算依據。詳細來說,稅捐機關依據地政機關編送的第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作為核課地價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一般民眾在買賣房屋時,很少會留意各項稅收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何時,殊不知有時差一天過戶,納稅義務可能就從原屋主移轉到自己身上了。高雄稅捐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並以 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意即該日地政機關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一般在基準日(含8月31日)前完成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度地價稅就將由新所有人繳納;而在基準日之後才完成土地移...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看民眾在買賣土地時,常為省卻麻煩或規避稅負,未依規定到地方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完成產權移轉,就直接將土地轉售。但這類交易標的屬『土地登記請求權利』,因此權利交易所得依規定無法免稅,必須併入綜所稅報繳,如此一來非但無法避稅,反而可能稅上加稅,偷雞不著蝕把米。 南區國稅局日前提醒,民眾購地後如未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就出售,除會導致出售所得無法抵免所得稅,且應申報繳納綜所稅,還得因漏報土地移轉現值...
按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但常常發生的是,買賣雙方協議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或由價金先行墊付,惟日後買賣不成立時,買方卻無法順利退回稅款,造成糾紛。因此買賣雙方要事前多留意相關稅法規定,可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困擾,以維護自身權益。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惟實際上買賣移轉案件常會發現,買賣雙方協議...
夫妻之間相贈土地,可要仔細精算土地增值稅!雖然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並非以夫妻贈與時之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而是以該土地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特別指出,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是採倍數累進稅率結構,若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移轉第三人時,土地漲價倍數可能較...
台北市政府近日作成1件有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事件之訴願決定。北市之某民眾先購買新房屋、土地作為自用住宅,及出售其原有自用房屋及土地並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稅捐稽徵處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並經該民眾繳納完竣。 該民眾之後向稅捐處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經稅捐處查獲該民眾於購買新屋完成所有權登記後,新購土地中面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地價,未超過出售地價扣除繳納土增稅之餘額,乃否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