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移轉原則上,以公告現值為準,故土地的實際交易價格超過公告現值,當事人如欲以公告現值申報繳納土增稅,也不適用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罰則規定。
稅捐處補充,當承購土地價格縱超過土地移轉的公告現值,並經納稅人及權利人共同以公告現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稅捐機關就將以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由於此為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事項,稅法尚無強制規定。因此權利人就算事後請求納稅人以「實際買賣價格」為申報移轉現值,只要遭到納稅人拒絕就無法適用。
【更多精采內容請上《住展房屋網》官網www.myhousing.com.tw;《住展房屋網》官方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myhousingfan。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