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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房價居高不下,有越來越多人選擇當租屋族,輕鬆解決「房事」問題。不過,租屋時難免會遇到一些鳥事,最近爆出的張姓女房東涉嫌設局敲詐房客事件,讓租屋市場的亂象再度受到關注。如何避開惡房東,也因此成為重要的課題。台灣租屋的相關法令不夠完善,依現行法令規定,租屋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按:消費者保護法是規範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糾紛,而房東只是個人,並不是企業,因此租屋糾紛不適用消保法),租屋契約中也沒有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官方現有的租賃契約範本...
天外飛來橫禍,今年三月間,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的聯合報大樓突然發生大樓外牆剝落意外,站在一樓的美語老師當場被砸到送醫後宣告不治。近來像這種奪命外牆磁磚砸死人事件頻傳,成為不定時炸彈,讓所有的民眾都暴露於高風險之中,這種老舊建物的安全問題值得大家重視。許多老舊的公寓大樓年久失修,外牆磁磚的水泥沙漿老化,容易造成磁磚剝落。根據台北市建管處統計,台北的大樓外牆磁磚有掉落的危險列管查報件數高達一○九二件;高雄市府工務局也在去年對高雄市近九百棟老...
本單元權利價值的比值及相關計算方法,並非土地與建物的市價之比或公告價格之比,純為法化並盡可能合理化都更整合時各戶的權利分配及責任分攤,配套的解決問題之思維很簡單,未來集合住宅的所有權人,與都更的實施者、或建商、或整併者,只談判集體的權利變換總值,或集體的利益分配比例,或集體可分回的新屋量,再由各戶依其權利價值參與分配集體所分回的部分,優點包括:1. 避免住戶被建商各個擊破而損及權益:過往都更整合時,建商會找住戶私下「喬」,個別住戶在資訊...
目前的都更分兩類,一為政府主導,一為民間自辦,無論公辦都更或自辦都更,都是進展緩慢且曠日費時,其癥結就是很難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部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拖愈久且愈晚同意就能爭取到更多利益的必態,釘子戶成了都更不可承受之重。都更活動的強勢者,除了敢獅子大開口及勇於抗爭的釘子戶之外,另一就是建商,建商除了財力優勢之外,都市更新條例更是其大大有利,只要找到十分之一所有權人同意即可申請都更,第三十六條又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所請有代為拆...
不管房市交易熱不熱,房市相關話題總是高燒不退,但話題一多之後,難免產生許多傳言。在這些流言蜚語背後,真相到底是什麼呢……近來房市盛傳的謠言中,最多的就是房價要跌了!當然,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但看跌總得有個道理,如果是胡扯瞎掰禁不起檢視,那就說不過去了。因此,本文將破解最近幾個比較夯、或是對購屋者比較重要的傳言,讓您一窺事情的真面目。流言一 公共住宅大增北市崩盤台北市長柯文哲宣布要蓋五萬戶只租不賣的公共住宅,即台北市戶數一百萬的百分之五,...
雖然台灣房仲業發展已經三、四十年了,但是嚴格說來並不是一個非常成熟的產業,不論是在制度面、在法規面、在實務面等都還有很多改善進步的空間,未來市場會如何發展呢?當然業者及從業人員都會非常關心,根據先進國家房仲業的發展以及台灣本土的產業走勢來看,未來台灣房仲業應該會有以下六個面向的發展大趨勢,值得大家及早因應及關注。一、房仲使用比率持續向上攀升 所謂房仲使用比率,是指民眾買賣透過房屋仲介業者的比例。隨著台灣都市化程度越來越高,家庭成員...
前言:什麼是違建?綜觀台灣天際線,不難發現充斥著外推陽台與自行搭建鐵皮屋頂。違建不僅影響都市景觀,在火災發生時也影響救災進度,在高度密集的都會中,對於居民生活品質也大受影響。地狹人稠的台灣,屋主們總希望透過裝修來增加生活空間,但在增建空間同時,即可能影響到鄰居權益,造成鄰居間的糾紛。違章建築的定義到底是什麼?簡單說就是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建築使用執照或已核發執照,但與原申請建物不符,擅自變更建物,統稱為違章建築。有裝修需求的屋主們有...
台灣是全球銀行密度最高的地區之一,各項金融服務與國人生活息息相關,《遠見》首屆「財金管理獎」評鑑,哪些銀行脫穎而出?你一定不相信,小小台灣竟然是全球競爭最激烈的金融市場。2300萬人口,平原面積約1萬1000多平方公里,卻有39家本國銀行、3460家分行,加上39家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台分行,共有3499個據點,平地每3.14平方公里就有一家分行,是全世界金融據點密度最高的地區之一。如果以近1116萬的就業人口來換算,平均每家分行只能分到3189位客戶,加上近幾年銀...
由於預售屋的消費者,以首購族為大多數,而大多消費者對於購買房子的基本資訊,並沒有客觀的教育來源,而預售屋特別又是由建商設計建築,再包給代銷公司負責銷售,對於案件的所有資訊,全都是來自於銷售端之單方所提供,消費者完全沒有主控權,對於案件也沒有太多的選擇或要求的彈性,最後的結果:要嘛就是不買、要不就只能接受。基於長期以來預售屋的銷售形式,其交易條件怎麼訂定的?交易程序是如何進行?一般民眾早已被建商教育成功,因此消費者在選購預售屋時,僅能...
出賣人未告知所賣之特定農業區土地受水利法規範,致原本的農業用處受到限制,則出賣人自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得主張解除契約 本件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特定農業區的土地,本來預期得作為農作及興建農舍等使用,但因出賣人未告知該土地位於河川管制範圍,受到水利法的限制,使得原本期待得作為農作及興建農舍等之用途,卻因水利法之限制,而欠缺特定農業區或農牧用地所應具有之通常效用,遂主張所購買的土地具有物之瑕疵,而訴請法院解除契約。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