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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桃園市今年度的住宅補貼,將於7月23日至8月31日受理申請,民眾可透過郵寄及臨櫃兩種方式送件申請,亦可於辦公時間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或龜山區以外的任一區公所索取申請書及遞交申請文件。 本年度營建署的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住宅補貼申請項目包括了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補貼4000元,期間為1年;「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最高額度為210萬元,年限最長20年;「修繕住...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面臨全台高齡化、少子化的社會人口發展趨勢,實施都市計畫之地區,私人建築物留設總樓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作為社會住宅使用者,可免計容積,並給予容積獎勵;而公有土地方面,若提供予老人長照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公共托育中心或社會住宅等公共福利設施使用者,其容積亦將提高,希望能藉此鼓勵及推行社會住宅政策。 依據內政部於今年6月26日修正發布的「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4規定:「私人於都市更新地區外捐贈集中留...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林口世大運選手村將轉型為中央主導的第1個社會住宅,該社宅提供1房型、2房型、3房型及4房型四種格局讓民眾需求選擇,租金和管理費將依申請者身分、房坪及坪數不同而有所差別,優先戶每月租金將落在5500-16600元;一般戶則為6500-20000元,皆低於市價許多。 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宅申請條件如下: 1.年滿20歲;2.設籍於新北市,或未設籍於新北市但於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就學就業;3.人口數:1房型限1口以上,2房型限2口以上,以此類...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了加強查核防止有心人事逃漏土地增值稅,台北市政府稅捐處自今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將會與社會福利事業及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合作,積極查核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的使用情形。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以下條件者,於移轉時得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明確記載法人解散時,其盛餘財產歸屬於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宜蘭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由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民眾,自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日起,若5年內有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移轉之情況,或有出租、營業、遷出戶籍以及其他改變土地用途的情形,皆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 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新購土地地價較原出售土地地價高,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以向該局申請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已申請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用地,屆滿5年列管期限後再出售,並再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可否再次申請重購退稅? 稅務局回應,根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符合同條規定的土地,得以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目前土地稅法對於該條文的適用,並無次數上的限制。因此,土地所有權人若因重購土地經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只要...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全台首創!台中市稅務局針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資格者,將主動寄發節稅通知書,民眾只須填寫基本資料,免貼郵票直接寄回即可完成申請;另外也可利用傳真、臨櫃辦理或掃描通知書上的QR Code二維條碼等方式進行線上申請,管道多元又方便。 稅務局表示,此項服務首先進行過濾條件,挑選出符合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納稅義務人,再寄發節稅通知書,通知書內已結合申請書表,便於民眾提出快速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補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先前賣出且已辦妥移轉登記的建物,事後因故與買方合意解除契約返還建物,還需要課徵契稅嗎?對此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回應,此類情況因非屬契稅條例規範內容,故不需課徵契稅。 桃園市稅務局說明,已完成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的建物,因契約解除而返還建物的所有權移轉行為,申請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其一作為登記原因申辦案件,由於此類案件並不屬於契稅條例內所規定的:「買賣、...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台北市中山區的大彎北段地區(又稱大直),近期房屋銷售衍生部分廣告不實問題,為防民眾遭欺騙,建管處處長張明森表示,將建構大彎北段不得作為住宅使用案件使照核發清冊,並且建立網頁專區提供有購屋需求民眾查詢,同時加強杜絕二次施工。 大彎北段地區隸屬於都市設計審議地區,該地建築物皆須經都市設計審議原則檢討,並由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核定通過,且該都市細部計畫中,有明確規定該地區內的建物不得供作住宅使用。 而已領得建照案件如...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自101年8月16日修正迄今,部分條文規定內容因執行困難或有爭議,在考量現實開發及避免畸零地所造成的糾紛,故重新檢視修正。 過去受理畸零地調處案件不僅程序繁瑣,且須耗時四至六個月,整合機率幾乎為零,造成土地開發停滯;未來土地不再受鄰地所限制,無須保留土地或透過畸零地調處程序,爾後如申請建築,開發基地非屬畸零地即可申請建築,將促使土地使用更有效率。 高雄市工務局長蔡長展表示,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