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稅務局說明,已完成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的建物,因契約解除而返還建物的所有權移轉行為,申請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其一作為登記原因申辦案件,由於此類案件並不屬於契稅條例內所規定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契稅課稅原因,故不存在課徵契稅問題。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被交還建物的案件,雖然登記的原因歸類為「買賣」,但與一般買賣有別,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實屬於因契約解除所被交還建物的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將認定為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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