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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內政部於日前舉辦「2018包租代管論壇」,內政部長徐國勇致詞時表示,透過包租代管政策及租賃條例的推動,使愈來愈多民眾享有包租代管的專業服務,內政部將持續協助民眾、業界及各縣市政府推動,通力合作,打造「住者適其屋」的社會,給民眾穩定安心的租屋環境。 內政部表示,為積極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健全住宅租賃關係,今年1月推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由6直轄市率先推動,提供房東賦稅優惠、補助修繕費用、居家安全保險及公證費,房客...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減輕屬「無殼蝸牛」民眾的負擔,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列舉扣除項目。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全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以在12萬元的限額內列報減除。 國稅局補充,但若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適用該項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合乎規定的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時,可自行計算兩者可扣除的金額,以較大者申報減除。 國稅局提醒,民眾列報房屋...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新北市至今年年底,社會住宅總數預計將增加至5,619戶,為加速社宅推動速度,日前新北市府更於市政會議前通過「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草案,計劃將社會住宅房屋及地價稅率減半,包租代管減30%,公益出租人則依照自用住宅稅率優惠課徵。 新北市稅捐處表示,法條規定若是政府主導興辦的社會住宅,房屋和地價稅率將減半為1.2%和千分之5,若是包租代管,稅率則減少30%;若屬於將房屋出租給享有租金補貼者...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新學期開學,適逢學生租屋的高峰期,內政部地政司長王靚琇特別提醒,租屋時,除應觀察周邊環境、屋況外,簽訂租賃契約時應「停、看、聽」,詳加審閱租約內容及了解相關資訊,並採用內政部公告的租賃契約書範本訂約。如發現租約中有不合理的條款,應主動向房東爭取自身權益,減少未來租賃糾紛的產生。 內政部表示,最常見的住宅租賃糾紛包含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的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費用、租屋衍生稅費負擔、住宅返還及遺...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供他人作營業使用,其約定的租金若明顯較當地租金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是採取收付實現制,上述的規定是屬於收付實現制的例外,即使當事人約定的租金確實低於一般租金標準,並非低報,稽徵機關基於課稅公平,避免出租人及承租人刻意約定偏低的租金,仍可將出租人的租賃收入調整至一般...
壹:問題的提出相較於過往,在房地產交易紛爭中凶宅的類型大多集中自買賣物件,租賃服務潛在需求調查統計,出租過程中,有超過4成的房東對入住後房客管理感到憂心。筆者同時觀注近年來租賃紛爭動態,除了上開情形之外,凶宅租賃的法律爭議也逐漸上揚,其中主要的原因就在於房地產交易及租賃案件增加,有關法律權益、凶宅的瑕疵,自然也受到承租方的關注。本文有關於凶宅租賃法律爭議,是以租賃契約雙方在租賃期間因發生非自然死亡所導致的『凶宅』瑕疵為探討核心,臚列幾...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為鼓勵房東及其他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及社會弱勢者,高雄市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土地,在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自有住宅的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只要承租戶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屋主就會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而公益出租人須在被認定為...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果將名下的房屋出租與他人,房屋稅是否會有所變動或是增加?對此高雄市稅捐徵稽處說明,房屋稅乃是依房屋實際使用的情形按月計課。 原先供自住住家用的房屋,若出租他人供住家使用,應按照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須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稅負均會較原先自住住家用稅率(1.2%)增加。 稅捐稽徵處補充,若房屋所有權人經都市發展局或是社會局認定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在認定有效的期間內...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上回地方首長選舉期間曾『夜宿帝寶』的巢運,在這次選舉投票日前百日再次行動,一方面以社宅推動聯盟等團體之名義聯合發表民版住宅政策白皮書,同時更針對六都首長候選人提出以下四問:是否支持並推動實價登錄2.0,承諾將學生居住(租屋)問題納入整體住宅政策,承諾落實可負擔租金補貼制度,及提出興辦社宅具體目標等。 無可否認,的確是因為巢運及相關團體積極推動及游說,我們如今才看到各直轄市積極興辦社會住宅。不過顯然除了社宅外,台灣...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有扣繳單位於2017年度承租房屋供營業使用,每月給付租金予個人房東時,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經國稅局補徵稅款,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單位承租房屋若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給付租金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房東時,應按規定扣繳10% 作為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但仍需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