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府指出,「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許多具法規效力的強制規定,如不得拋棄契約審閱期、不得約定禁止入戶籍、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若在契約中列入「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文,則該條文無效。另就押金、水電費、修繕費用等應做詳細規定。
地政局長黃進雄表示,依行政院消保處解釋,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均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者,並得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此外,該局近期也將安排到大專院校宣導,並擇高密度出租住宅地區的房東及房客辦理說明會,以促進不動產租賃市場的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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