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解釋,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每年1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且各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故該民眾不需負擔今年該地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目前以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民眾如於9月份立約購入房屋及土地,該土地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應為原所有權人,即為今年納稅義務人,因此新所有權人今年不需負擔地價稅。只要在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至隔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自106年起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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