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局指出,因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發現姐姐設籍於該筆受贈房地,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妹妹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皆未設籍,不符自用住宅要件,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導致該筆土地各持分人應繳納的地價稅金額不同。
稅務局提醒,若是該共有土地未設管理者,則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納稅捐負連帶責任。而實際繳納如有困難,可由全體公同共有人提出申請分單繳納,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的比例分單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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