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指出,由於近來接獲不少民眾反映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借牌情事,導致房地交易重要文件,並非由不動產經紀人親自簽章,民眾消費權益欠缺保障,因此期盼房仲公會能加強宣導,查處相關違規情事。
按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11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不得與經紀人員密謀,讓房仲人員假藉其名義對外執行業務。違者將按同規範第25條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所在地同業公會審議後,報請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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