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綠建築自治條例規定,非公有新建建物應取得綠建築標章,但綠建築標章的評定,則是在取得使用執照之後才能進行,為驅使起造人主動取得綠建築標章,特別訂定保證金制度,讓起造人分別於領取建照前,以及領取使用執照前,繳納各一半保證金,保證金是按工程造價5%計算。
北市府舉例試算:假設建物造價1億元,則須繳交保證金500萬元;當起造人完成規定事項後,市府都發局方發還保證金,若起造人未依規定辦理,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另依照綠建築自治條例規定的非公有新建建築物,以及申請都更綠建築設計容積獎勵的新建建物,其起造人還應提列綠建築維護費用,該費用應於領得使照前,由起造人向都發局繳納,維護費用是以該建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繳納的公共基金50%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建築物造價1億,則維護費用須繳交77萬5千元,起造人繳納費用後,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向都發局申請綠建築維護費用,並撥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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