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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房貸利息 課稅可按比例扣除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時,都可以按比例扣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相關規定,僅可擇一扣除,不可重複申報,若分別符合購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事實,且費用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得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


國稅局指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需以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淨額申報,每戶申報上限30萬;另外,房屋租金支出部分,供自住非供營業使用者,每戶申報上限12萬。若同一年度,同時發生租屋自住以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在符合立法目的解釋及規定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君今年度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查得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182天),有租金支出7.2萬,由於超過上限扣除額59,672元(120,000*182/366),故得扣除租金支出59,672元。

又當年度尚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24萬,實際查得繳息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費用期間不得重複規定下,依繳息天數184天(1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可扣除金額為110,655元(240,000*184/366-10,000),未超過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上限150,819元(300,000*184/366),故得扣除購屋借款利息110,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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