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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地出售課稅 適用新制嗎?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起,該局經常接獲納稅人詢問出售不動產,是否一律依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課稅。個人於105年起交易之房屋、土地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如於105年以後取得或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即屬新制的課稅範圍,原則上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另外,新制在計算持有時間時,可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台北國稅局指出,交易因繼承取得房地,其適用新舊制認定標準屬特例;此因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間點並非其所能控制,為使房地權益不受影響,除被繼承人於105年以後取得房地,嗣後由繼承人繼承後出售,適用新制課稅外,其餘案件適用舊制課稅,適用舊制案件,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者,得選擇新制優惠。

台北國稅局局舉例,老王99年12月1日購入A屋設籍自住,老王於105年12月1日過世,其子小王繼承,繼續設籍自住,小王於106年2月1日出售A房地時,因老王係在105年以前購入A屋,小王應依舊制申報即可,如小王計算後發現適用新制有關自住房地的規定來申報對其較有利時,因小王出售A房地的前6年(小王持有期間加計老王持有期間)符合規定,其亦可選用新制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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