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強化都更動能,條文新增「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專章,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更政策。若為政府主導的都更,就不需擬具事業概要,得依規定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指定代為實施者。
條文還明定,若建築物窳陋,有妨害公安之虞,或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建築物未能符合都市機能等,政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修正案中也針對不同意戶處理,確立了「三加一」程序,從劃定更新地區、事業概要、審視事業計畫、辦聽證及核定,遇有爭議就須辦理聽證,拆遷方式、拆遷日期未來都會實質審議,確認沒問題就可以進行,政府保留代拆。
此外,花敬群也指出,未來都更案的房屋預售,必須在拆除完成後才可開始啟動,建商不能再像過去先賣,即便已拿到建照及拆除執照,也必須要等到房屋都拆完才能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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