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說明,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者外,都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的義務。
賦稅署補充,今年地價稅是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今年重新規定地價後的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的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將依照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該署指出,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原因未變更者,則無需重新申請。但若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的原因、事實已消滅 ,納稅義務人則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未申報而有逃漏稅或減少應納稅額者,除須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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