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處進一步說明,有繳納困難的民眾只要於今年11月30日前,向稅捐處所屬各分處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即可就增加的稅額擇一適用延期1到5個月或分2到6期繳納,但經核准緩繳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另外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及法人,不適用該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稅捐處表示,財政部對於經濟弱勢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在期限內繳清稅捐者,另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亦可於地價稅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捐處服務電話將會有專人為民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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