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有重劃地區內土地,須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規定,才可以免徵地價稅;但如果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或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在重劃期間仍繼續使用,則無法免徵地價稅。
稅捐局強調,若重劃地區內土地,雖然在重劃期間因繼續使用,而不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仍享有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的優惠。且稽徵機關會主動依通報資料辦理,土地所有權人無須另外提出申請。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該局網站查詢,或是撥打該局電話,將有專人為民眾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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