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表示,「房屋」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規定,即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為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201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國稅局補充,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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